导致某些婚姻以离异告终的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其特殊情况。但总的来看,夫妻一方起诉或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不外乎下列四类原因:
一、经济原因:
家庭物质境遇恶化(如生意失败、欠债、酗酒或赌博);住房条件恶劣;一方家庭负担过重,丈夫收入不能满足妻子的消费奢求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某些"富起来"的男女,在商业价值观的驱使下,将婚姻当做一种消费,不惜以高价"买"离婚,然后又以金钱去换得新的异性。这种"富"离婚反映了两性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是对爱情本质的蔑视和贬损。
二、社会原因:
社会流动与一方地位改变;夫妻长期分居;配偶一方经常出差;继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矛盾;姻亲冲突;一方违法犯罪或入狱;配偶长期出国等等。一般说来,夫妻尤其是青年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各自处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和社交圈子中,双方无法保持情感交流、思想沟通,夫妻性生活又不得不长期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第三者"插足,夫妻关系也容易逐渐淡漠、疏远。如果一方或双方无法忍耐孤独和寂寞的话,就地重新寻求伴侣而越轨就难以避免了。
三、 精神和道德原因:
夫妻性格不合;无共同的兴趣爱好;价值观念冲突;自私、妒嫉和猜疑;夫妻关系中缺乏民主、平等;一方牌气暴躁和言行粗鲁;一方有外遇或发生越轨行为;丈夫酗酒、赌博或外出嫖娼;夫妻一方不愿过性生活或性生活失谐等等。在这类原因中,很少是某一因素孤立地起作用。例如,夫妻关系长期缺乏民主、平等或夫妻价值观冲突,都可能成为外遇移情的潜在因素;性格不合、嫉妒、猜疑则可能是夫妻不愿过性生活的原因。
四、生理和身体方面的原因:
一方患有生理上的疾病。如:丈夫的阳萎或早泄;妻子患有性器官疾病、性冷淡、性交恐惧或其他影响夫妻性生活的疾病;妻子或丈夫患有不育症又久治不愈;夫妻中一方身体长期患重病甚至残废。如果这些情况发生在婚姻早期,也可能影响婚姻的稳定。
此外,在了解某一桩婚姻为何离异时,听当事者陈述的往往是婚后生活中的问题,然而,仔细分析某些离婚者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婚姻生活不久而发生离异的夫妻,则不难发现某些"远因"的存在。例如:婚前交往短暂,双方了解太少;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致使双方不得不仓促结婚;父母的意志强加于子女,使其被动结婚;一方的功利目的太强,如贪图对方的钱财;单纯以貌取人,忽视对方的人品等等。这些情况,都可称之为"轻率"结婚,必然给婚姻埋下隐患。潜在的问题很快在婚姻生活中暴露出来,若夫妻缺乏调适的诚意和方法,那么离婚就几乎带有必然性。
显而易见的是,单纯由于某一原因而决定离婚的并不多见。夫妻冲突达到离婚的地步,往往已是多种矛盾日积月累的结果。
还应当说明,离婚原因在不同的社会以及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是有所不同的。在现
阶段,我国城市中那些基于爱情而结合的夫妻之所以发生离异,大致有如下几种非物质因素:
第一,现代社会中,婚姻承担的任务更加复杂,它除了要履行社会责任之外,还要具备"文化共同体"和"心理群体"的功能,以满足夫妻双方的感情需求和各种精神需求。然而,许多人都在心理尚不成熟、缺乏"资格训练"的情况下跨进了婚姻的大门,所以很难胜任婚后的艰巨任务,在现实的困难面前就打退堂鼓。
第二,现代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但婚前那种浪漫的爱情具有相当的本能性、主观性、虚幻性和动态性。爱情的魔力常常驱使一对并不般配的男女结为夫妻。这种不般配性在婚后露出来,而双方又无调适的能力,那么,离婚便是不得已的选择。即使条件般配的夫妻,在客观环境变化之后,爱情也会受到考验。如经济困难、事业挫折、较长时间的分离、一方患病、姻亲关系失谐等等,都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的淡化甚至丧失。
第三,人有喜新厌旧的本性,尤其在性的本能上趋于求新求变,这同终生与一个配偶守的一夫一妻制要求是有矛盾的。尤其是现代人的寿命大大延长,一辈子忠于一个配偶是非常高的道德要求,一个人没有成熟而高尚的人格和足够的知识,是难以适应这种要求的。现代社会大为开放,人们流动频繁,在婚姻之外接触异性的机会甚多,相见恨晚或者说外遇是容易发生的情况。实际上,"第三者"的出现已成为婚姻破裂的常见原因。
第四,近年来,在商品经济和大众媒介推动下,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蔓延,使一部分人以自我为中心,不愿为他人、为家庭、为社会负责,为了个人的眼前需求或利益,轻率地做出离婚决定。
第五,社会的道德环境改变,使离婚的耻辱感减少;协议离婚被广为接受,离婚程序简便易行,也为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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